为不断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河北省教育厅最新梳理制定并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40号)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冀办传〔〕55号),不断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梳理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
《负面清单》包括25个“不得”和20个“严禁”共计45个禁止性事项(以下简称为“二十五不得,二十严禁”),是今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对《负面清单》的宣传和解读,让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熟知熟记,认真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二十五不得,二十严禁”的行为和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及时列入当地培训机构“黑名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实效。各地在清单试行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河北省教育厅
年12月7日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禁止性事项负面清单
一、办学资质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科类培训。
2.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培训。
3.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培训地址和场所。
4.严禁未经批准设立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5.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二、培训时间
6.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7.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8.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三、培训对象
9.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10.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四、教师聘用
11.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或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2.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13.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五、培训内容
14.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
15.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16.不得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